管好车钥匙 守住少年路——别让“心爱的小摩托”变成家庭的“粉碎机”
2026-06-03 17:54:42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陈梓浪 | 作者:王容 | 点击量:5358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王容)“骑上我心爱的小摩托,它永远不会堵车。”凌晨五点,天色微亮、清风微凉,少年小宇怀揣着奔赴与朋友的日出之约的期待,骑着摩托车疾驰在乡间小路。谁也未曾想到,这一次随性的骑行、一次危险的超车,终将打破乡村清晨的宁静,让一场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彻底改写四个家庭的命运,带来无法挽回的伤痛。

基本案情

事故经过:多车违法通行,超车不慎酿成亡人惨剧

2025年夏季的一个清晨,杨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搭载妻子刘某正常行驶在乡间十字路口。此时,未满16 周岁的少年小宇驾驶摩托车突然超车,在超车过程中,与前方准备左转、未开启转向灯的廖某二轮电动车突发相遇。

危急瞬间,小宇避让不及,其驾驶的摩托车先与廖某的电动车发生剧烈碰擦,随后失控径直撞上杨某的三轮摩托车。猛烈的撞击导致杨某驾驶的三轮车彻底失控,径直冲向路边电线杆,乘车人刘某受巨大冲击力影响,直接从车内翻落倒地、重伤昏迷。

事故发生后,刘某紧急送医全力抢救,但因伤情过重,在昏迷7 天后不幸离世。

交警到场勘察核实发现,事故中的驾驶人居然个个都是“法外狂徒”。

小宇:未满16 周岁、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摩托车、违法超车、操作不当;

杨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未投保交强险的三轮摩托车、违规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

廖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路口左转未提前开启转向灯、未尽安全观察义务。

最终经交通事故认定,小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庭审争议:权责各执一词,车辆流转暗藏监管漏洞

事故发生后,死者刘某的丈夫杨某及其家属将小宇及其法定监护人、廖某还有小星一家告上了法院。这个小星又是谁呢?他与本起交通事故又有何关联呢?一段隐藏的车辆权属关系,让这起交通事故纠纷变得更为复杂。

经查,涉案摩托车为未成年人小星所有,该车未办理登记、未投保交强险。小星外出后,委托未成年人小翔(小宇弟弟)代为卖车,小翔配车钥匙并将车停放家门口,后小宇私自取钥匙驾车外出,引发涉案事故。庭审中,小星辩称曾明确告知出事不担责,但无证据佐证,未被法院采信;廖某则主张,死者刘某违规乘坐不可载人的三轮车、未佩戴头盔,自身存在过错。

裁判结果

本案核心争议: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侵权人不一致时的责任划分。法院依据事实及法律,结合各方过错作出裁判:

1、交强险限额内责任: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是法定义务,案涉车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车辆投保义务人(所有人小星)与实际侵权人(使用人小宇),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死者刘某属于三轮车车上人员,驾驶人杨某无需承担交强险赔付责任。

2、交强险限额外责任:按各方过错比例划分责任。小宇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廖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小星未尽车辆管理义务,存在过错需承担对应责任。同时死者刘某自身违规乘车、未佩戴头盔,存在过错,依法减轻各被告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小宇、小星的法定监护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18.4万元;交强险限额外,由小宇监护人赔偿25万元、廖某赔偿11万元、小星监护人赔偿3万元;所有赔偿款项,优先从小宇、小星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各自监护人补足。

裁判要旨

1.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责任。

2.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应当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法官倡议

近年来,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凭借便捷性,深受青少年喜爱,随之而来的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无牌上路、三无车辆流转、私下二手车交易等乱象层出不穷。

纵观多起同类案件,多数家长始终抱有侥幸心理:“小孩开车上学比较方便,大人上班也没这么多时间接送”“很多学生都在骑,都没出什么事”“他一直技术挺好的,平时也很注意”。对未成年人违规驾车行为视而不见、不予制止、疏于管教。受同龄人影响,未成年人极易盲目跟风骑行,超速飙车、漠视交规,且应急处置能力不足,遇突发状况无法及时应对,极易诱发重大交通事故。

更值得警惕的是,未有驾驶证、未上牌、未交保险成为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的普遍特征。车辆无保险兜底、驾驶人无资质上路,一旦发生伤亡事故,动辄数十万甚至上百万的赔偿金额,对于普通家庭而言难以承受,无数家庭因一场意外陷入破碎、负债累累的困境。

为此,法院郑重倡议:学校常态化开展交通安全普法教育,普及骑行禁令与交通法规,引导青少年树立安全出行意识;广大家长切实履行监护主体责任,从严管控家中车辆,坚决禁止未成年人无证驾驶机动车、电动车,摒弃侥幸心理,守护孩子出行安全;车辆销售商家严守经营底线,严禁向未成年人售卖机动车、电动车,杜绝违规二手车私下流转;多方联动、全员共治,织密未成年人道路交通安全防护网,从源头杜绝未成年骑行事故,守护每一个家庭的圆满与安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对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被侵权人一并请求机动车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在其过错范围内与机动车使用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责编:陈梓浪

一审:曾金春

二审:伏志勇

三审:万朝晖

来源:湖南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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